離岸風電與航運
離岸再生能源開發屬於新興的海域空間利用,而各國的海域空間規劃原則都是以航運為優先。船舶選擇航路時,除了考量航程距離與風浪流等自然因素,更必須避開淺灘及其他礙航危險。離岸風電場的結構物相當於航行障礙,而且可能在周圍設置寬達500公尺的安全區,限制船舶通行,因此必須評估其對於航行安全與效率的影響。此評估必須依據船舶交通資料,而其主要來源是:船舶自動辨識系統(簡稱AIS)。
AIS是結合衛星定位和無線通訊的系統。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要求商船安裝AIS船載台,持續廣播本船的識別和動靜態報告。從船舶的AIS報告,可以知道是哪艘船、哪種船、多長、多寬、吃水深度,即時船位與航速航向..等等。從歷史航跡資料可探勘得出船舶慣用航線,以及因海氣象或操控因素而使軌跡偏離規劃航路的分布情形。
目前公告的離岸風電潛力區塊主要位於彰化雲林外海,該海域以進出臺中港和通過外海的南北向交通為主,間有兩岸通航船舶與漁船,但是在自由航行的情況下,AIS航跡交錯發散,航道特性並不明顯。船舶在各自的航線上本就有航行風險,包括:因為故障失控漂流或人為疏失而誤入淺灘或觸礁;兩船相遇時未能即時反應或決策錯誤而終致碰撞。離岸風場可能使船舶因繞道避開而拉長航程,船舶密度也會因航行空間限縮而提高,可能必須藉由分道航行等航道規劃降低船舶之間的碰撞風險。萬一因人員疏忽沒有調整航路,航行時偏離航路、錯過轉向點,或是因為故障失控或失去動力漂流,則可能誤入風場,進而碰撞風機等結構物。
各國對於離岸風場開發案的審核原則是:不得對公認的國際航道造成干擾;若影響商船主要航路,則在相對考量開發效益之下,仍可能透過協商,藉由航路措施組織船舶交通;若影響比較次要或不明確的航路,則採取較務實的態度,要求開發者把負面影響降低到合理可行的最低程度。除了航道規劃以外,減輕風險的措施包括:調整風機等結構物位置、設置適當的燈光、標誌、霧號、加裝AIS、雷達,提供主動的安全管理系統。如果終究還是會對航行安全構成無法接受的風險,則不被許可。
航路措施本是為了提升水道的航行安全,藉由組織船舶交通流降低船舶之間的碰撞風險,並調整船舶航路遠離淺灘和礁岩等礙航危險物以降低擱淺觸礁的風險。典型措施有:分道航行系統、避航區、建議航線、近岸通航區、警戒區等等。其具體方案需要一段時間的持續發展。在建造階段,應該監控船舶動態以了解航運如何對風場的存在做出反應,以支持正式航路措施的決策。航路措施的採用,將連帶引進海圖測繪、航路標誌、助導航設施、甚至船舶動態監測與交通服務。在適當的規劃下,應能大幅減輕設置離岸風電場的負面影響,帶來航行安全的正面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