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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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離岸風力發電機現行法規及對審議機制之建議

陳彥仲 特聘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劃系/能源科技與策略研究中心

 


一、現行法規及審議程序概述
為配合政府推動綠能政策,近年申請離岸風力發電之開發案件數量快速增加。每一申請案件,皆需依現行法規進行申請。依「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規定,申請人申請籌設許可時,須提送相關申請籌設審查應備之書圖文件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能源局)審查。而籌設許可審查過程中所涉之其他有關機關眾多。其業務涉及內政部交通部財政部國防部農業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參見表1。各家開發業者須個別針對不同審議許可進行個案申請,導致離岸風力發電案件從申請階段至核發施工許可,須耗相當長的時間,快則一年半載,慢則超過四、五年。曠日廢時,不符合政策推動效率,也不符合最新科技技術之即時應用。
依據「電業法」第24條及「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規定不同階段應備之申請文件。離岸風力發電設置流程包含三個階段:籌設(擴建)許可、施工許可、核發電業執照。由於涉及法規眾多,經濟部爰於96年8月24日又訂定發布「第一階段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方案」,以供實務作業上之參考。依現行規定,籌設離岸風力發電作業流程,詳如圖1所示。

表1 離岸風力發電申請籌設許可應備文件。

意見函/同意函

主管機關

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

環保署

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

地方政府

金融機構融資意向書

金融機構

示範風場海域及相關土地使用同意書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電源線引接同意函

台電(輸配電業者)

飛安管制意見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雷達管制意見函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通電資訊處

軍事管制、禁限建意見函

國防部

船舶安全意見函

交通部航港局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意見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漁業權意見函

地方政府

漁會合作備忘錄及同意函

地方漁會

礦業權意見函

經濟部礦務局

海底電纜勘測許可同意函

內政部

特定區位許可函

內政部

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報告同意函

文化部

 

二、對離岸風力發電審議程序之建議
離岸風力發電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能源局),而開發審議土地(含海域)的管理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因緣際會,筆者及研究團隊近期恰好有機會協助內政部營建署,研議了『健全海岸地區開發計畫審議機制探討』(2018)之專題計畫。總結報告現已完成,並提出審議程序及政策機制之建議,可以嘗試做為改善前述困境的討論基礎。
離岸風力發電之開發案件,同時涉及「特定區位許可」、「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環境影響評估」、「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依電業法核發「籌設許可、施工許可」等相關審議機制。為了縮短審議時程,簡化行政流程、減輕開發業者申請文件負擔,該專題計畫以「海岸管理法」為基礎,研提通案性之審議核發許可順序(詳圖2)如下:
 

圖1 籌設離岸式風力發電作業流程圖 (資料來源:台電離岸風力發電第一期計畫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106年重繪版)。

 

(一)除「籌設許可」依「海岸管理法」第25條規定,應於取得「特定區位許可」後使得核發,其餘相關審議機制均採併行審查方式辦理。
(二)考量「海域用地區位許可」係整合海域不同使用目的之多元用海需求,建立海洋使用秩序,故應先就使用區域範圍是否重疊,或者有可能產生衝突疑慮者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如涉重大政策或認定疑義,必要時得召開區域計畫委員會(為內政部具法定效力之審議委員會之一)進行協調。故原則建議「海域用地區位許可」與「特定區位許可」擬核准之範圍相同時,於提送海岸管理審議會(亦為內政部具法定效力之另一審議會)大會前,先核發「海域用地區位可」,再核發「特定區位許可」。
(三)又考量「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為一調查行為,調查計畫經文化部同意後,始得進行調查,調查完後則需將成果報文化部備查。由於本項審議之成果內容,可作為輔助其他審議之基礎資料,故建議「特定區位許可」核發許可前應已取得「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報告同意備查函」。
(四)考量海纜路線劃定可能影響開發範圍變動,並為縮短審議時程,如需同時申請「特定區位許可」及「海纜路線勘測許可」者,建議「海纜路線勘測許可」宜於「特定區位許可」核發前取得。並於取得「特定區位許可」後,再核發「海纜路線鋪設許可」。
(五)另外,海岸管理審議會在審議「特定區位許可」時,有無可能與環保署之「環境影響評估」進行整併審議?答案為很難!至少在現行行政體制下是做不到的。原因是兩者的法源基礎不同,審議機制不同,而審查專業(委員組成)雖有部分相近,但也存在很大差異認知。基於對審查專業的尊重,兩會採合併(聯席)審議,將會難以聚焦討論,更難以獲得一致性的決議!依目前研議,可嘗試以部分併行審查方式。如果有同質性較高且具共通性之爭議者(如生態彌補或復育對策),建議可以考慮於各專案小組審議時,得辦理共同現勘及小組聯席審查。意即,以小成員之專案小組方式進行聯席審查,可以相對容易獲取共識,再各自提送各所屬大會審議以進行確認。如此,或可節省部分審議時程。
(六)取得上述相關審議許可後,經濟部能源局則依電業法規定核發籌設許可,申請人再檢具相關文件申請施工許可。 

 

圖2 建議之離岸風力發電案件相關審議核發許可順序圖。
(資料來源:『健全海岸地區開發計畫審議機制探討』,內政部營建署,107年)

 

三、建議成立離岸風力發電案件單一專責機制
參考國外相關海岸管理機關辦理海岸開發計畫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或跨部會設立)單一專責機關以專職負責,並強化跨部會機關間溝通協調,提高開發決策共識。目前臺灣風力發電案件審議,不同開發業者須自行針對不同申請案,各自進行審議許可申請,缺乏共通性審議。因此,建議目前經濟部能源局所設立之「風力發電單一服務窗口」應擴大職責,提出共通性審議機制,如共用風場場域之水域及水下資源基礎勘查、可共用海底電纜之共通管道申請、公共通行航道及重要漁場資源區域的排除等等。同時,也應洽相關審議之主管機關了解審議重點及書圖格式,並協助向申請人說明,減少因申請書件內容落差導致頻繁補正而延宕審議時程,並減縮業者自行申請相關審議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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